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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中晟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被处罚
2020-01-08 16:25: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19〕264号)》。

2019年11月12日,当事人石门县中晟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深圳市鑫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DR46港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32020190205396215。11月12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4项申报出口木柜13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9403899000,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403509990,商品编号9403509990项下商品出口时应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当事人逃避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文锦渡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