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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瑞和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消毒水等商品
2020-03-12 22:29: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1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瑞和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消毒水等商品案的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范例及填写说明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瑞和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消毒水等商品案

天津市瑞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999999

88888

王会起

津市监津南港处〔 2020 9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消毒水等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销售消毒水等商品的违法行为。

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主动履行,15

XXXXXXXX

20200218

 

1、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送达当事人日期

3、备注栏,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比如变更行政处罚,可以填写在此项。具体填写格式为:该案于XX时间予以公开,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变更

4、表中日期填写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40101

5、合理缺项可以不填

6、表中的英文索引必须正确,不能删除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