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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决定依法吊销1065户企业营业执照
2020-04-27 07:51: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4月26日消息,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决定依法吊销吉林丰园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1065户企业营业执照。

长南市场监行处字〔2020〕54号

关于吉林丰园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1065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 事 人:吉林丰园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1065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对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的各类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吉林丰园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1065户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案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大数据平台下载的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报年报的事实。

2、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分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实地检查记录的事实。

3、南关区税务局提供的非正常户名单:证明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亦或已注销税务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南市监罚听告字〔2020〕5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 (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分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处理意见,本局于2020年2月26日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长南市监罚听告字〔2020〕54号《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南关分局吊销僵尸企业名单1065户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