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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被处罚
2020-04-28 10:22: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3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海宁湾小区的物业服务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其提供的海宁湾小区地下停车位管理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我局于2020年3月8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海宁湾小区的物业公司,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为天津宝利恒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地下停车场因车位不同有三种收费标准,分别为280元/月、380元/月、480元/月。上述收费中由当事人收取100元/月的管理服务费,余下180元/月、280元/月、380元/月为车位的租金,由产权方天津宝利恒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当事人未对上述100元/月的管理服务费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对提供的服务(停车管理服务)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当事人无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决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以下为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价罚〔2020〕205号

当事人: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73723342A;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宝利国际广场博朗园7-103;法定代表人:霍志春。

2020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海宁湾小区的物业服务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其提供的海宁湾小区地下停车位管理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我局于2020年3月8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海宁湾小区的物业公司,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为天津宝利恒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地下停车场因车位不同有三种收费标准,分别为280元/月、380元/月、480元/月。上述收费中由当事人收取100元/月的管理服务费,余下180元/月、280元/月、380元/月为车位的租金,由产权方天津宝利恒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当事人未对上述100元/月的管理服务费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

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明码标价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明码标价事实;

5、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内容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6、《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海宁湾小区的物业公司;

7、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海宁湾小区地下车库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地下车库的产权情况;

8、海宁湾地下停车场车位维护服务协议范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地下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情形;

9、海宁湾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本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地下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情形;

10、现场照片5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形。

我局于2020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对提供的服务(停车管理服务)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当事人无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决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可依法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4月1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