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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吉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0-04-28 21:49: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山海关关于上海金吉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金山关简违字[2019]0001号)。

当事人上海金吉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受上海国见时装有限公司委托,于2019年2月22日以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2020191000001531,申报品名为全棉针织布,申报总价为FOB人民币91650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应为916500日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9年3月8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情况。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金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