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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美机械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0-04-28 21:51: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山海关关于上海铁美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金山关简违字[2019]0002号)。

当事人上海铁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委托上海熠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2020191000005910,当事人上述报关单项下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塑料接头、申报商品编码3917400000,经查验,上述货物的实际应为气压传动阀,商品编码应为8481202000,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通知书、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金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