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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威迪(黄石)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0-04-28 22:03: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埃威迪(黄石)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6号

当事人:埃威迪(黄石)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薛凌翔

海关代码:4202230005

当事人通过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申报为激光切割头1件,商品编号为84669390,货值为600美元,报关单号224420199500690130。经海关查验及审核,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96860元,与申报不符,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96860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5497.60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789.6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