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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0-04-28 22:03: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丹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52号

当事人:丹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388号916-2室

法定代表人:CAO DANNI

海关代码:3108945508

当事人委托上海睿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617981,申报货物共3项,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印刷线路板,申报商品编号为85340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数量为10.08千克,申报总价为FOB11508欧元;第3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支架,申报规格型号为钢铁制,申报商品编号为73269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8%),申报数量为6.72千克,申报总价为FOB1736欧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第1项货物实际为LED灯,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5395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10%);第3项货物实际为塑料制支架,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926909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10%),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03700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28621.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0767.7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