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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斯(上海)磨料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0-04-28 22:06: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赫美斯(上海)磨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169号

当事人:赫美斯(上海)磨料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天盈路98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跃

海关代码:3120940759

当事人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4420200000554745,申报品名为羽制牌长方形挂耳式型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申报商品编号为6307900010,申报数量为5000个,申报总价为CIF2220欧元。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医用口罩,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外包装照片、海关查问笔录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