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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0-04-28 22:27: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37号

当事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

海关代码:1111930586

当事人委托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71001563391,申报货物共30项,其中第22项、第23项和第24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电源,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044019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分别为CIF162000元人民币、CIF16246.76元人民币和CIF6017.61元人民币。经海关核查并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均应为85044014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3%),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84265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37792.7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6467.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