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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臻礼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20-04-28 22:48: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关于上海东臻礼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查字[2020]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缉查字[2020]0001号

当事人:上海东臻礼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共康路151号402-12室

法定代表人:陆雪芹

海关代码: 31129659K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60139422F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以伪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GUM牙膏、狮王牙膏等货物3票,申报总价CNF9128300日元。经查,上述3票货物申报总价为CNF9128300日元,实际总价为FOB13018616日元。 (货物情况详见附件)

经核定,上述货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76970.44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2830.44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0833.9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另经查明,上述货物均已被当事人使用消耗完毕。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口货物真实价格发票、对外付汇凭证、定金证明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

鉴于走私货物已处理完毕,无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51052.0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进口货物伪报价格情况表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