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哈雅布萨渔具制造有限公司进口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06-17 22:12:1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7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哈雅布萨渔具制造有限公司进口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中华</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人民<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共和国</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哈雅布萨渔具制造有限公司进口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20〕0024号

当事人:青岛哈雅布萨渔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玉皇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歯朶由美

海关注册编码:3702948978

2018年6月13日,当事人使用B42278455330号手册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9项商品: 钢制鱼钩320000个、尼龙线234800米、P.P袋68000个、纸制已印刷卡片68000个、塑料珠子144000个、铜制连接环136000个、硫化橡胶避孕套1468 个、PVC塑料软管1044米、尼龙彩丝线1800克,申报CIF总价为15038.3美元,报关单号为422720181000036116。

经查,当事人实际进口商品14项:钢制鱼钩335700个、尼龙线256000米、P.P袋84500个、纸制已印刷卡片74400个、塑料珠子203600个、铜制连接环105000个、硫化橡胶避孕套1468个、PVC塑料软管1044米、尼龙彩丝线1789 克、硫化橡皮带6500个、发亮鱼漂0.24千米、橡胶制人造饵板0.43千米、纸制已印刷标贴3300个、渔具用铅重锥300个,实际FOB总价为1995150日元,运费为59285日元、保费为7292日元,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实际比申报多进口:钢制鱼钩15700个、尼龙线21200米、P.P袋16500个、纸制已印刷卡片6400个、塑料珠子59600个;实际比申报少进口:铜制连接环31000个、尼龙彩丝线11克;实际另有5项商品:硫化橡皮带6500个(1365日元)、发亮鱼漂0.24千米(996日元)、橡胶制人造饵板0.43千米(13158日元)、纸制已印刷标贴3300个(17300日元)、渔具用铅重锥300个(198日元)应为一般贸易项下货物。

主要证据:

(1)进口报关单及箱单、合同、发票;

(2)海关查问笔录;

(3)税款计核证明书;

(4)发票清单;

(5)情况说明;

(6)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