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0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涉及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药品诺氟沙星胶囊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19〕3-016号 | 生产不合格药品诺氟沙星胶囊案 | 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 91350502611536656Q | 陈建庭 | 当事人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0901的诺氟沙星胶囊共生产该批次药品39834盒,留样14盒,入库39820盒,共售出39820盒,获得销售收入人民币64696元,召回1572盒产品,退还客户2905.32元,实际取得销售收入人民币61790.68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80901)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80901)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现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5条B款、《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召回的1572盒涉案药品和违法所得人民币61790.68元; 2、处销售药品货值61790.68元1.5倍罚款人民币92686.02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4476.7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