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08-13 23:23:1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49号

当事人: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东)198号

法定代表人:Sanjeev Johar

海关代码:3301240154

当事人委托上海艾特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4、第5项分别申报为:混合标准品MDMA 250ng/ml (溶剂尿液)4千克及混合标准品MDMA 1500 ng/ml(溶剂尿液)2千克,总价分别为FOB3562美元和FOB1781美元,商品编号均为3822009000(相对应关税率5%),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368165。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应为2932999053(相对应关税率16.5%),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当事人委托上海艾特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及2018年12月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同类货物二票,其中,2017年5月4日申报进口货物中第1、第2项申报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溶剂尿液质各6000毫升,商品编号均为3822009000,总价均为FOB5343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71000524157;2018年12月7日申报进口货物共三项,申报为:混合标准品MDMA -50 %(溶剂尿液)600毫升、混合标准品MDMA +50 % (溶剂尿液)600毫升及混合标准品MDMA 3X(溶剂尿液)600毫升,商品编号均为3822009000,总价均为FOB826.5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1601226。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应为2932999053,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三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31943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38292.2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728.4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于2019年6月12日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2017年5月4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上述当事人其余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