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不实 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10-13 20:52:04

中华人民<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共和国</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江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2日,江门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因申报不实被处罚。




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关缉违字[2020]4号


当 事 人: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文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6269209U

地 址:江门市金瓯路188号

当事人持出口许可证号2019702007分两批向海关申报出口摩托车,分别为1、2020年3月23日持681220200120514860报关单出口 150CC摩托车1155辆, 货值人民币3,258,150元;2、2020年6月12日持681220200120533569报关单出口l 50CC摩托车 1050辆,货值人民币3, 133, 2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的管理规定,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上述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以上行为有:1、稽查通知书; 2、企业报告;3、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4、出口许可证; 5、查问笔录;6、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2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 月29日


(责任编辑: 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