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1437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涉嫌销售劣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MA1GNKRG6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余爱君 |
主要违法事实 | 上述不合格龙虎人丹是由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至当事人进行销售的,一共配送了2次,分别为2020年5月10日配送了30盒,2020年5月16日配送了20盒。 当事人销售由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龙虎人丹(批号190419),上述劣药的标示销售价为13元/盒,实际经营中,当事人根据会员折扣和门店优惠活动以不同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0年8月14日,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劣药39盒,其中抽检11盒,剩余库存11盒于2020年8月14日被我队查封扣押,当事人于2020年8月18日对上述劣药进行了召回措施。上述劣药的货值金额为650元,销售金额为430.54元,购进成本为161.46元,获违法所得为269.08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贰佰陆拾玖元捌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10月28日 |
关于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涉嫌销售劣药案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