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对深圳市龙华区华英幼儿园食堂涉嫌无证经营幼儿园食堂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华罚字〔2021〕福城68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龙华区华英幼儿园食堂涉嫌无证经营幼儿园食堂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19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结果: | 罚款10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龙华区华英幼儿园食堂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进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7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