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罚款人民币21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05-19 15:59:0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1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上海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40号

当事人:上海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海公路800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治

海关代码:3121980011

当事人受浙江亚特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4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引擎修边机640台(13286.4千克),申报价格为FOB101414.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89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223120210001224000。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耕地机,应归入商品编号843229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 王海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