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9日,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十三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涉及南京市雨花台区华森建材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延市市监罚字〔2021〕24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华森建材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南京市雨花台区华森建材销售中心 | 92320114MA1T9U348E | 徐加东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3日向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了424根泰山牌轻钢龙骨(型号;QC100×45×0.6,长度2米)用于延安革命纪念馆改造工程,这一批次泰山牌轻钢龙骨(型号;QC100×45×0.6,长度2米)是当事人从西安以每根13.7元的价格购进,以每根15.2元的价格销售给延安革命纪念馆改造工程项目部。这一批次424根泰山牌轻钢龙骨(型号;QC100×45×0.6,长度2米)经“泰山”商标注册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均非商标注册人所生产,也不是该公司授权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以每根15.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所以违法经营额为424*15.2=6444.8元。当事人是个体户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且销售该商品的西安供货商无法找到,所以无法追溯该侵权商品的源头。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424根轻钢龙骨(型号;QC100×45×0.6,长度2米);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延安市内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营业部或其他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