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雅蔓美容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博望区雅蔓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6MA2RB3KE5A
2021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博望区雅蔓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盒“多肽原粉套(紧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10;生产日期:20171214;限用日期:20201213;制造商:珠海远大美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化妆品已超过限制使用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2021年5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多肽原粉套(紧致)”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限制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13日,已超过限制使用期限。上述“多肽原粉套(紧致)”是当事人2018年11月30日从上海雅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共采购1盒,采购价格为693元。该产品以套装的形式整套出售,主要用于护理时搭配其他化妆品使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客户档案,2020年12月25日,客户在当事人购买化妆品,当事人将上述“多肽原粉套(紧致)”销售给客户专门使用,销售价格800元。该产品一共使用1次,为2020年12月25日,后期没有再次使用过上述产品,而上述产品一直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当事人销售上述“多肽原粉套(紧致)”是在超过限制使用期限之后实施的,因此本案的违法所得为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日对上述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7月9日,我局向马鞍山市博望区雅蔓美容店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符合《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零三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处以停产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10天以下:(一)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2项以下情形的…”和第二百零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而二到三倍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3倍以下的罚款:(一)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2项以下情形的…” 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经营化妆品5天;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