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曝光!8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09-14 22:30:1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8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5期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放心消费迎盛会”行动典型案例。此次公布典型案例8起,涉及食品类4起。

1、昆明博普中高考补习学校涉嫌虚假宣传案

接群众举报,昆明博普中高考补习学校在开展教学活动中虚假宣传。经核实,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学生成绩及就读学校等宣传资料对外宣传。经查实,当事人不能提供证实其发布的含有“学生姓名、毕业学校、中考成绩、录取学校”等广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据材料,也认可发布的宣传广告内容是虚假不真实的。其行为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4倍的处罚计52040元。

典型意义:

近期,校外培训机构乱象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群众反映日益强烈。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全系统开展重点检查,从严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乱象,集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超期超限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查处整治。本轮重点检查聚焦主城区和大型机构,突出“重点”,突出“综合”,打好“组合拳”,发挥市场监管的综合效益,对秋季开学后中小学“双减”工作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2、云南德哥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1年3月12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德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GNU”维生素风味饮料涉嫌混淆红牛公司生产的维生素功能饮料。执法人员对涉嫌混淆产品:“GNU维生素风味饮料”外包装箱2000个、“GNU维生素风味饮料”包装铝罐(250ml)10万个、“GNU维生素风味饮料”成品2329件实施封存扣押。4月9日,经“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云南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外包装标识为“GNU维生素风味饮料”的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该“GNU维生素风味饮料”在外观、包装标识方面与红牛公司生产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相似相近,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购。”经查,上述产品系当事人2020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至查获时共计销售2000件,销售价格是23元/件,获取违法经营额46000元。

当事人实施混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混淆违法行为,没收混淆产品“GNU维生素风味饮料”包装铝罐(250ml)10万个,“GNU维生素风味饮料”成品2329件,罚款25000元。

典型意义:

每一位企业经营者都应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应通过假冒模仿混淆其他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混淆商品。该案的查处在打击不法生产者的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观察商品外观,学会辨别真假,避免“踩坑”。

3、昆明市茭菱路极丰鲜餐厅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昆明市茭菱路极丰鲜餐厅就餐区、厨房、仓库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当事人厨房面点加工间时发现存放有含硫酸铝钾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经查:含硫酸铝钾的“复配膨松剂”购进3袋,共1500克,分别制作了荞饼和玉米饼2种产品,销售价格均为26元/份,货值金额共计338元。执法人员对现场查出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302.4克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加工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含硫酸铝钾复配蓬松粉制作食品荞饼、玉米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部门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物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302.4克,没收违法所得338元,罚款50000元。

4、云南丁氏蜂业工贸有限公司冠源加工厂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标食品案

2021年4月,经抽样检验,云南丁氏蜂业工贸有限公司冠源加工厂生产的紫云英蜂蜜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厂涉嫌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上述紫云英蜂蜜(500克/瓶)共生产销售72瓶,销售单价为17元/瓶,销售违法所得为1224元。综合考虑云南丁氏蜂业工贸有限公司冠源加工厂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执法人员暂不掌握的相关证据,有明显的改正意愿,社会危害较轻,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224元,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该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5、石林中新置业有限公司涉嫌不按政府定价收取垃圾清运费案

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石林中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相关行业收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2019年接手石林梦想城小区物业管理以来,对小区居民超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关违法收款凭证和收费统计报表,石林中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对小区172户居民超政府定价标准多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10320元。该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320元,罚款5160元。

典型意义:

物业管理行业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严厉查处曝光物业收费违法案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才能营造良好的居民居住环境和物业管理发展环境。

6、昆明祥照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经查,昆明祥照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月先后两次与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书,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主要用于打造文化创意园,名为“871汽车文化公园”,目前有40余家商户进驻。创意园区商户的电费由该公司收取后向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缴纳电费。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向该公司收取电费为1.10元/度,而该公司向创意园区商户收取电费为1.50元/度,属加价收取电费。截至2020年7月6日,该公司向创意园区商户多收取电费差价款436792.57元。

该公司向创意园区商户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大部分退还违法多收取的费用,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应退未退款52420.14元,罚款349434元。

典型意义:

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用电定价行为,是督促广大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国家减税降费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举措。

7、昆明市洪缘小吃店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及卫生设施不合规案

2021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昆明市科发路洪缘小吃店进行“净餐馆”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厨房加工区加装防潮、防尘、防蝇、防虫设施,并建立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7月19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内容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完成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普遍呈现出经营条件简陋、食品安全管理意识薄弱等问题,是违法行为集中、整改后容易反弹的一类典型餐饮经营主体。引用云南省地方法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性的处罚,通过整改一批、处罚一批的方式,达到了“净餐馆”专项行动提升一片的效果。

8、呈贡创新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呈贡创新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的两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安装的电池涉嫌与产品合格证显示对应的CCC证书内容不一致。

执法部门函询了以上涉案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中显示的CCC认证证书发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采取书面形式送检请发证机构对涉嫌违法车辆样品是否与认证时委托方提供的认证送检样品一致进行确认。5月6日,接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协查复函》,回复内容认为“其涉及的蓄电池生产企业、型号、电池数量、类型及安装位置与认证备案相关参数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专项整治,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突击检查,严厉查处曝光电动自行车改装电池违反强制认证的违法问题,通过整治一批,处罚一批,达到教育商家的目的,提升行业自觉守法的意识。(来源:云南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 王海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