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处检决字〔2021〕0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48号
当事人:深圳市秉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李公亮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 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A1901、A1902、A1903、A1904、A1905
联系电话:189********
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中电汇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 531620211160084966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饮料等货物一批。2021年8月15日,经查验 ,企业申报包装种类及备注显示无木,实际有60个实木木卡板且无IPPC标识,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鹏海关
2021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