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09-16 16:08:5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广东省肇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部署,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有力震慑违法分子。截至9月上旬,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民生领域案件132宗,罚没金额196万元,其中,移送公安机关5宗,注销检验检测资质1宗。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查处肇庆某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1年6月,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某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有建立《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该公司在其充装台充装的54只YSP-1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及1只YSP-50型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充装后检查、记录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肇庆市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7月,根据投诉举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民警、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员等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位于肇庆高新区的肇庆市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柜台和仓库共有4瓶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飞天带杯)。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员现场进行产品辨认(鉴别),鉴别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另查明,该公司同批次购进的飞天茅台酒共40瓶,货值131960元,该公司对外销售上述批次飞天茅台酒共18瓶,销售金额为51900元。

该公司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查处德庆县某商店实施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庆县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商店自2021年3月起通过讲座形式推销商品,在明知某胶囊只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的情况下仍通过现场宣讲的形式虚假宣传某胶囊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构成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德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商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广宁县南街镇某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根据专项抽检,广宁县南街镇某蔬菜档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经查实,该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1年3月24日)检验项目“灭蝇胺”的实测值是1.6mg/kg(标准指标:≤0.5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蔬菜档于2021年3月24日从吕某某处购进涉案批次“豇豆”2.6kg,购进单价为8.60元/kg。涉案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2.00元/kg,库存0kg,总货值是31.20元。该蔬菜档无法提供涉案批次“豇豆”的食品检验合格证和供货者吕某某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该蔬菜档改正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肇庆高新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案

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执法抽检工作中,对高新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锂电池智能充电器”商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商品在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中不符合产品标示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电动车行共计购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器产品5件,销售了2件,进货价为26元/件,销售价为45元/件,该批次不合格商品货值共计225元,共产生38元利润。该电动车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电动车行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商品,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元;2.处以罚款242元;3.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商品3件。(来源:肇庆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