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分公司被罚款5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09-27 10:49:2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6日,安徽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淮市监处罚〔2021〕153号),涉及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分公司。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罚〔2021〕153号

当事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P3A074T住所(住址):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朱集西煤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瑜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1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职责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单位食堂操作间食品加工台下层查见1袋标称为重庆天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旗舰”牌老鸭汤炖料(净含量:350克;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1301208;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经检查,在该食品包装袋上未见生产日期喷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袋食品当场予以扣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 、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5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本成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在当事人单位食堂操作间食品加工台下层查见的1袋标称为重庆天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旗舰”牌老鸭汤炖料(净含量:350克;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1301208;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包装上的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该袋食品系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从淮南市纳贤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用于单位食堂烹制菜品。购进单价:5.00元/袋,货值金额:5.00元,当事人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委托关系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询问笔录1份,购进票据、验收单、领料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供货商淮南市纳贤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生产商重庆天方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系合法渠道购进的事实。

2021年9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1]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 、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00元 ,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139】“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规定的情形,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依法扣押的“旗舰”牌老鸭汤炖料1袋;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