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分别简称“河南双汇”“山东齐汇”),案号为:(2020)冀04知民初3号。
原告河南双汇诉称,被告山东齐汇生产的齐汇牌“齐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高度模仿河南双汇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双汇牌“双汇王中王”特有的第223132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图案及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显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的形状、颜色、图案的组成元素及整体布局与河南双汇涉案产品基本相同,容易造成与河南双汇知名商品“双汇王中王火腿肠”的混淆,使得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进而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河南双汇的涉案知名商品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基于对河南双汇涉案产品的认知对被诉侵权产品产生兴趣,从而获得一定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削弱河南双汇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与其知名商品之间的唯一联系,扰乱并损害河南双汇的市场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山东齐汇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山东齐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双汇经济损失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