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假冒“中石油”!消委会:最少赔500元

中国消费者报
2021-10-15 17:43:02

加油站声称从“中石油”进货,周边也张贴着“中国石油”标志消费者结算时才被告知无法用中石油加油卡结算。

这是为啥?10月13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2021年7月14日,张先生投诉称,他在位于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某“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后,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告知不可使用中石油加油卡,微信扫码支付显示收款人名称为闽淸县坂东镇某便利店,张先生怀疑这是假冒的中石油加油站。

而该加油站在短视频平台上宣传其汽油、柴油均是从“中石油”进货,张先生要求对该加油站油品来源进行核查。

2021年7月20日,经闽清县消委会坂东分会工作人员会同坂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加油站2021年5月份注册成立,加油站的立牌、顶棚、加油机机身、办公区及加油站工作人员工作服胸前等位置均标注有“中国石油”字样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图形“宝石花”商标标识。

但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中国石油”的商标授权许可书时,该加油站无法提供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使用该商标的授权书。

其行为涉嫌侵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闽清县坂东市场监管所于2021年7月20日对该加油站立案处理,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删除短视频平台上的宣传材料。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此案中,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完全一致,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加油站就是“中国石油”的一个站点。其使用行为满足商标侵权四个要件,构成商标侵权,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闽清县坂东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该加油站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遇到同类情况可以要求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Tips: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 王海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