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哈尔滨大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自动洗胃机医疗器械产品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 哈尔滨大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自动洗胃机医疗器械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药监械罚〔2021〕004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哈尔滨大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乔喜军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5654414361 | 案件分类: | 医疗器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 | |||
主要违法事实: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自动洗胃机医疗器械产品 |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种类:没收。 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
处罚的机关(全称)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时间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