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26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249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249号
当事人:桂林灵川县建安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NGCMN5P
住所(住址):灵川县下日田村民小组(G322线K336+650处右侧全州至桂林一级公路灵川段公路服务区闲置土地及建筑物)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莫家建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发〔2021〕11号),2021年6月21日,我局与桂林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检查组,共同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冒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违规行为。
2021年9月15日,我局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9月16日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我局采取了提取有关材料、询问等调查方式。
经查明,当事人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CMA192005024023,现场抽取当事人出具的日期分别为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9日、2021年3月8日、2020年6月21日的4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的资质认定标志编号为CMA192005026507,与当事人实际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不符。经向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核实,当事人上述4份报告上的资质认定标志编号实为钦州市中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对冒用资质认定标志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21日《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1份、《2021年度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莫家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资格及被询问人身份的合法性;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报告编号:45034420110300301,检验日期:2020年11月3日;报告编号:45034420110901101,检验日期:2020年11月9日;报告编号:45034421030802701,检验日期:2021年3月8日;报告编号:45034421062102902,检验日期:2021年6月21日),证明现场执法情况和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等事实。
4.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钦州市中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测机构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捌千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