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10-27 18:05:2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安徽省安庆市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严查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实践活动。针对假冒白酒、违法广告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处罚力度,保障了群众切身利益,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现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案

2020年12月25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接秦某某举报,称安徽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签名的证明文件。                     

经查实:2013年6月25日,秦某某、余某某等三人签订《投资协议书》、《投资方式协议书》,秦某某任公司董事长、余某某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于协议签订后如期完成出资义务。

当事人于2014年9月4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其于2014年9月2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及当日制定的《公司章程》;2020年4月24日,当事人再次办理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由秦某某、余某某等四人变更为余某某等三人),并提交了其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

经举报人秦某某指证:当事人在上述两次变更登记中分别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上的“秦某某”签名均为假冒,举报人没有参加上述股东会也没有委托他人参会。同时,经司法鉴定,当事人在上述两次变更登记中分别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上的“秦某某”签名笔迹均非秦某某本人签名。当事人未提供能够证明上述“秦某某”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时伪造签名,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并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9月4日、2020年4月24日办理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怀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案

2021年4月30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怀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实施执法抽检,该批次预拌混凝土的规格型号:C35-140±30(mm),生产日期:2021.4.30,抽样基数:12m³。

经法定技术机构检验,该批次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项目不符合GB/T14902-2012标准及其明示,依据《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生产该批次预拌混凝土共12m³,并于当日全部销售给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产品货值金额4860元,违法所得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依法作出罚款729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没款合计75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潜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不相符的大米案

2021年6月24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瑞昌市某批发部购进潜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米400包,外包装标注均为25Kg,实际只有24.76Kg。

经查实,当事人依据瑞昌市某批发部供货要求,于2021年5月31日生产该批次大米并于同日装车销售,共生产400包。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岳西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1月11日,接举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20年白酒8瓶、口子窖10年白酒5瓶。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侵权白酒13瓶,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36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湖县北中镇某商店(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案

2021年3月25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太湖县北中镇某商店销售的食用青果槟榔涉嫌假冒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产品。

经鉴定,上述食用青果槟榔侵犯了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口味王”商标及图形商标专用权。

经查实,当事人从网上购进“口味王”牌食用青果槟榔380包,售出339包,违法经营额63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槟榔、罚款107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望江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药品和保健食品案

2021年5月17日,该局到望江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金医生牌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咀嚼片”6盒(生产日期:20190410,有效期至:20210409)和“钻山风合剂”4盒(生产日期:2018.04.27,有效期至2021.04.26)涉嫌超过有效期。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4月27日购进“金医生牌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咀嚼片”8盒,涉案货值108元;于2019年3月购进“钻山风合剂”8盒,涉案货值200元。

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和保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金医生牌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咀嚼片”6盒、“钻山风合剂”4盒;2、销售过期药品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3、销售过期保健食品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7: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庆某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0年5月19日,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安庆某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在贵池区牛头山镇木闸社区公路沿线发布内容为“安庆某皮肤病医院医保定点单位公立三甲专家亲诊”的户外医疗广告。

经大观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未经审查,自2020年4月2日起在贵池区牛头山镇共发布了25块上述医疗广告,广告费用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查处安庆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7月21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庆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1、食堂操作间内有1瓶“恒顺”牌镇江香醋,净含量500ml/瓶,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19年4月22日,保质期:2年;2、食堂操作间置物架内有2袋“剑石”牌食用小苏打,250g/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5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物品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恒顺”牌镇江香醋1瓶及“剑石”牌食用小苏打2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查处安庆市宜秀区某地板商行销售不合格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案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反映的问题,2021年8月10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8102-2007标准,依据《木地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不合格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货值金额4590.00元;违法所得500.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地板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地板、没收违法所得500.50元、罚款6885.00元,罚没款合计7385.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查处安庆市大观区某装饰部涉嫌利用宣传材料等形式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22日,市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广告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利用户外广告牌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办案机构。

接案件线索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外墙发布了户外广告,宣传含有“安庆唯一把环保协议写进合同的装修公司”、“国家专利”等内容,使用绝对化语言、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并且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相关广告费用共计1200元。

当事人发布使用绝对化语言、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并且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并依法作出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本案正在办理中。

(来源: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