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对石门县化颜化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10-31 18:54:4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石市监行处字〔2021〕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石门县化颜化妆店。

石市监行处字〔2021〕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石门县化颜化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P37DW7Y;

经营者:周晶;

经营场所: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妇联路民政局大门旁;

经营范围:饰品、包零售;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21年7月16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份,购进“麦克侬魅惑恒采双效眉粉”三盒(有效期:使用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止),购进价4元/盒;又于2019年12月份购进“LVTKKI指甲胶”一套,一套有90瓶(有效期:使用期限为2021年4月26日止),购进价440/套,购进后在店内使用,收费40元/人次,至案发时止,上述“麦克侬魅惑恒采双效眉粉”剩下一盒,“LVTKKI指甲胶”剩下85瓶。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而当事人未进行下架处理,本局对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进行了现场查封扣押。因当事人没有建账,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上事实,本局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

1、2021年7月15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以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以及对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进行现场查封扣押的事实;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购进时间、数量、金额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4日,本局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行告字〔2021〕3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决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麦克侬魅惑恒采双效眉粉”一盒和“LVTKKI指甲胶”85瓶; 

2、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石门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91068052500180,开户行:湖南省常德市建设银行石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