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处方药广告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处方药广告 | 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 91120111600584134N | —— | 宋德成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87号 |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介绍盐酸二甲双胍片、非普拉宗片的内容,应被认作广告主自行推销商品的商业广告行为。当事人在自建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力自臀为翘,效基二甲来”及“肘伤退赛史如诗,祛痛保胃依可雯”两篇互联网广告为药品广告,药品广告须经药品广告审查,上述内容无广告审查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01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8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00584134N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成
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处方药广告。2021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了“天津太平洋医药科技”为该公司自建的公众号,并对公众号内发布的处方药广告截图进行确认。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2日注册认证了,名为“天津太平洋医药科技”的微信公众号(gh_f4838a3c3930)。2021年8月7日此公众号内发布了名为“力自臀为翘,效基二甲来”文章并配以图片,图片内有:“力自臀为翘,效基二甲来”的标题,“指南/专家共识 二甲双胍是治疗T2D的一线首选、全程用药”,“太平洋医药科技集团对生命负责”的文字内容及“盐酸二甲双胍片”的药品外包装盒。图片下方文字:“二甲双胍是国内外多个指南和共识推荐的T2DM一线首选降糖药物,具有良好单药/联合治疗疗效和安全性证据。除降糖外,还有减少:胰岛素用量、体重增加、低血糖风险、心血管事件和死亡风险,不导致肾脏损害等特点。联合用药:只要没有禁忌症,都应在二甲双胍的基础上加用。索引自: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年版)、ADA糖尿病医学诊疗标准2019、中国老年糖尿病诊疗指南(2021年版)、二甲双胍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18年版)”。2021年8月9日公众号内发布了的名为“肘伤退赛史如诗,祛痛保胃依可雯”文章并配以图片,图片内有:“肘伤退赛史如诗,祛痛保胃依可雯”的标题,“非烟非雾望乾坤 普照西楼凭栏冷 拉金带银终有时 宗祠伴友听涛声”,“太平洋医药科技集团对生命负责”的文字内容及“非普拉宗片”药品外包装盒。图片下方文字:“非普拉宗在较强解热镇痛/抗炎作用基础上,附加保护胃黏膜的异戊烯基。其有15分钟快速起效、无胃肠道不良反应的特点。主治: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牙痛等祛痛。索引自:非普拉宗对环氧酶活性的影响,药学学报2000、非普拉宗/阿普唑仑联合应用防治手术后疼痛。中原医刊2003、非普拉宗与红霉素治疗前列腺162例。山东医药2002、非普拉宗的药理与临床。中国药理学通报1997。” 以上内容均属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在公众号内发布的广告,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删除了以上广告,累计阅读量分别为58、53。
二甲双胍片与非普拉宗片均为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处方药,药品名称:二甲双胍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2020797。药品名称:非普拉宗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2021039。外包装盒上没有“OTC”标志,均为处方药。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制作并发布,没有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公众号内发布广告截图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被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事实;
3.2021年9月8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盐酸二甲双胍片、非普拉宗片外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证明当事人发布处方药广告的相关情况;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及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1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1〕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介绍盐酸二甲双胍片、非普拉宗片的内容,应被认作广告主自行推销商品的商业广告行为。当事人在自建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力自臀为翘,效基二甲来”及“肘伤退赛史如诗,祛痛保胃依可雯”两篇互联网广告为药品广告,药品广告须经药品广告审查,上述内容无广告审查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行为。
当事人在自建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片、非普拉宗片的互联网广告,该自媒体不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介绍盐酸二甲双胍片、非普拉宗片的内容存在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和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两项违法行为,存在竞合,按照择一重处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涉案的广告点击量较低,整体影响面较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制作并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未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介绍盐酸二甲双胍片、非普拉宗片的内容存在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和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章 )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