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桓台县城区万崮泉山泉水商行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10号
当事人:桓台县城区万崮泉山泉水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F7F0640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北苑小区(人保宿舍南楼)
经营者:巩顺贤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产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巩顺贤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发货单、结算明细、出厂检验报告、召回公告、现场拍摄照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096元。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