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岗海关关于河南集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11-25 11:04:0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关于河南集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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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3号】

当事人:河南集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海关编码:4101660021

公司地址: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申报大厅212-1室。

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河南集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461220211121168604号报关单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悦木之源(Origins)韦愽士灵芝焕能精华爽肤水11000瓶,捆绑1100388580187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CC5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悦木之源(Origins)韦愽士灵芝焕能精华爽肤水10999瓶,实际进口货物成分中含有冬虫夏草(冬虫夏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II级保护级别)。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采购合同、发票、装箱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 王海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