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汕市监罚告〔2021〕803号)
汕头市丰田加油站: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柴油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柴油7282升,销售价格为6.3元/升,货值为45876.6元,获取违法所得8070.64元。你站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你站上述违法行为,与2021年1月份因车用柴油质量问题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你站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拟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604项从重情节予以处理。
你站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柴油的行为;2、处以罚款11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070.64元。罚没款合计:123070.64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锡潮、陈捷敏
联系电话:18675329039、13417147177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72号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