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虚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泉州巧巧食品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01-10 10:44:2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05-146号),涉及泉州巧巧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05-146号

当事人:泉州巧巧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0755599H

法定代表人:陈荣贵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北祥路1号

2021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巧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福建省“一品一码”可追溯系统2021年11月16日录入生产20包爆浆陈皮软糖(产品条码:6971211970403、生产日期:2021.11.8),2021年11月22日录入生产72包爆浆陈皮软糖(产品条码:6971211970603、生产日期:2021.11.8),录入上传生产单位信息均为泉州巧巧食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商为晋江市以太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贮存有“爆浆陈皮软糖”食品。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构成上传虚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本局于2021年11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将上述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条码、批次、生产单位等有关信息上传至“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于2021年11月16日录入生产20包爆浆陈皮软糖(产品条码:6971211970403、生产日期:2021.11.8),2021年11月22日录入生产72包爆浆陈皮软糖(产品条码:6971211970603、生产日期:2021.11.8),上传的生产单位均为“泉州巧巧食品有限公司”。经查,“爆浆陈皮软糖”的生产商为“晋江市以太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生产爆浆陈皮软糖产品将该信息录入上传福建省“一品一码”可追溯系统。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福建省“一品一码”可追溯系统的截图、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2021年1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晋市监告字[2021]05-1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传的食品“生产单位”与食品标签的生产商不一致的行为,构成上传虚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为,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