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加大整治食品生产领域“两超一非”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两超一非”点题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立案查处的部分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案例予以曝光。晋江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当引以为戒,也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予以监督,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5。
案例一
泉州柏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明治面包
当事人生产的正明治面包(生产日期20210624)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山梨酸、丙酸、脱氢乙酸)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食品添加剂、菌落总数不合格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因生产的“蛋皮面包”(生产日期:2020年07月12日)产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被行政处罚;该公司生产菌落总数不合格的正明治面包违法行为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情形”,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情节严重认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8500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
案例二
晋江市罗山金益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金枣丸”
当事人生产的“金枣丸”(商标:金益达、150克/瓶、生产日期2021.01.18)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曾于2020年3月6日因生产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不合格产品被处罚,该公司违法行为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应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论处。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86096.04元。
案件三
泉州市威威猫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糙米卷膨化食品(蛋黄味)”
当事人生产的“糙米卷膨化食品(蛋黄味)”(生产日期:2021-01-17,商标:福堡,规格:散装)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罚没款共计72364元。
案例四
晋江市深沪镇金鱼鱼丸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鱼丸”
当事人生产的“鱼丸”(生产日期:2021年5月11日,规格型号:称重计价)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罚没款共计51047元。
案例五
晋江市华旺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饭酒(调味料酒)”
当事人生产的“加饭酒(调味料酒)”(生产日期:2020年8月2日,规格:480ml/瓶)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罚没款共计50120元。
案例六
晋江市浩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0年7月9日,规格:900ML/瓶)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50017元。
案例七
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家乡果园西梅”
当事人生产的 “家乡果园西梅”(生产日期:2020年9月15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亮蓝,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原材料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85084元。
案例八
泉州旺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发糕
当事人生产的小发糕(2020年7月28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罚没款共计50220元。
(来源: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