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广州华苑食品有限公司近日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黄市监处字[2022]45号
当事人:广州华苑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665939856L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路12号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路12号
2021年11月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花生油的线索移交本局处理,线索内容主要是: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品牌:金喜汇,规格:1.8L/瓶,生产日期:2021年9月25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1534-2017《花生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将当事人库存的同批次3瓶花生油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品牌:金喜汇,规格:1.8L/瓶,生产日期:2021年9月25日)经抽样检验以及复检,过氧化值项目均不符合GB/T 1534-2017《花生油》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共25瓶,其中16瓶已售出并使用完毕,无法召回;6瓶出售给广州市食品检验所用于抽样(含备样);3瓶未销售。经核,涉案花生油的销售单价为63元/瓶,生产成本为55.18元/瓶。据此,本案货值金额为1575元,违法所得为172.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检验报告》、复检《检测报告》、《食用植物油灌装记录》、《半精炼生产记录》、《(榨油车间)生产记录》、《原始检验记录》、《成品检验报告(花生油)》、《产品留样记录表》、《华苑食品厂出库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生产成本计算单》、《华苑食品厂外购入库单》、《送货单》等证据材料。
2022年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花生油数量较少,未出现因食用涉案花生油造成危害而被投诉举报的情形,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3瓶花生油(品牌:金喜汇,规格:1.8L/瓶,生产日期:2021年9月25日);
二、没收违法所得172.04元;
三、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