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英伦食品加工厂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02-16 10:32:2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广州市白云区英伦食品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61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英伦食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1888131R;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兴北路60号101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谭智林;

根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食安2021-10-7178)、《检验报告》(No:食安2021-10-7179)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椰香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10/05、规格型号:1kg/包)、“荔枝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10/05、规格型号:1kg/包)经抽样检验,营养成分-能量、营养成分-钠、营养成分-脂肪、营养成分-碳水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11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当事人签收后确认涉检产品为其生产,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住所,现场未发现涉检产品的生产及库存、留样。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生产食品没有及时保留样品、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5日生产“椰香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10/05、规格型号:1kg/包)、“荔枝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10/05、规格型号:1kg/包)各150包(成本价9元/包)。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食安2021-10-7178)、《检验报告》(No:食安2021-10-717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营养成分-能量、营养成分-钠、营养成分-脂肪、营养成分-碳水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至我局2021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生产涉检批次产品共300包时未按规定进行留样,其中16包被抽检机构购买用于抽检(抽检机构对抽检样品已付款),剩余284包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均为11元/包,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300元,违法所得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资质。

3.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食安2021-10-7178)、《检验报告》(No:食安2021-10-7179),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生产记录、销售出库单,证明涉案产品违法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食品没有及时保留样品的行为,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9.3条“……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食品未及时保留样品的行为,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椰香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荔枝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二、罚款15000元。

(合计罚没15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食品未及时保留样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三、罚款15000元。

(合计罚没156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4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