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宁夏佛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对宁夏佛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2年第21号)
2022年2月16日至2月17日,我局组织对宁夏佛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有因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在药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零售连锁总部)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名称 | 药品经营许 可证编号 | 注册地址 | 违法事实 | 暂停销售 期限 |
宁夏佛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宁BA9510010 | 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256号长城花园西区3号楼201室 | 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自即日起至完成整改并经复查符合规定为止 |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