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琼处〔2022〕23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02-25 21:26:5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琼处〔2022〕23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琼处〔2022〕23号

当事人:李菊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我局收到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来《关于南北水果市场流动摊贩李菊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豇豆的协查函》,昌江石碌吴利琴菜摊2021年8月31日被抽样的豇豆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C10103210120644JD1),结果显示倍硫磷项目不合格。经查,该批豇豆是昌江石碌丽燕蔬菜批发店从流动摊贩李菊处购进后,再销售给昌江石碌吴利琴菜摊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4日对李菊的摊位进行检查,李菊陪同检查,现场未发现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的豇豆,当事人称已全部售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现场张贴召回公告。李菊承认于2021年8月30日向昌江石碌丽燕蔬菜批发店销售了50斤豇豆并开具单据。

经查,李菊于2021年8月30日销售该批次豇豆给昌江石碌丽燕蔬菜批发店。该批次豇豆共进货50斤,进货价格1.2元/斤,销售价格1.6元/斤,货值80元,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李菊称其没有固定的销售摊位,该批次豇豆是从澄迈县的农户收购的,都是现金支付的货款。但是,其不记得具体的供货者,未能提供有效进货单据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

调查认定的事实:

昌江石碌吴利琴菜摊2021年8月31日经营的豇豆,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倍硫磷项目不合格。该批豇豆是昌江石碌丽燕蔬菜批发店2021年8月30日从流动摊贩李菊处购进后,再销售给昌江石碌吴利琴菜摊的。李菊经营的该批次豇豆共50斤,进货价格1.2元/斤,销售价格1.6元/斤,货值80元。其不记得具体的供货者,未能提供有效进货单据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倍硫磷项目不合格豇豆的经营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义务的事实;

证据2.《关于南北水果市场流动摊贩李菊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豇豆的协查函》,证明当事人经营倍硫磷项目不合格豇豆的事实;

证据3.李菊的询问笔录,本证据与证据1、2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经营倍硫磷项目不合格豇豆和但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的事实;

证据4.李菊的身份证,证明本案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因当事人未在海口市,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琼处告〔202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邮件于2022年1月28日被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倍硫磷项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经营倍硫磷项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构成了违规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信息材料,未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但是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货值较低,违法所得较少。

处理依据: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当事人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2年2月10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