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03-02 15: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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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0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0012号

当事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浩

海关编码:3101915032

地 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8号

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先后3次委托上海升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家具饰面用单板共计51180千克,申报总价共计173171.9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408901919,关税税率1%,报关单号220120201000291727、220120201000367193、220120201000439571。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4408391990,关税税率3%。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1451.7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产品资料、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