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车用尿素溶液检出不合格 安徽双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03-10 14: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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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关于安徽双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罚〔2022〕50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罚〔2022〕50号

当事人:安徽双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0MA2MWCB089(1-1)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银鹭万树城组团2-6-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传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2021年10月20日,我支队收到淮南市市场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编号:2021008):“淮南市潘集区煤田加油站”销售的“安徽双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车用尿素溶液经国家监督抽查(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项目不符合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标准)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安徽双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车用尿素溶液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1-GC-NS-030)。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2021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2021年12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安徽双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18日生产“皖淮双虹”车用尿素溶液(WHSH-A-32)(执行标准:GB29518-2013,净含量:20kg/桶,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4月18日,生产单位:安徽双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银鹭万树城组团2-6-103号)经国家监督抽查(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项目不符合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标准)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材料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事实及现场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杨传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登记信息、身份信息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购进发票复印件1份、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价格、销售价格、货值金额的事实;

4.整改方案1份、召回公告1份、召回公告现场张贴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5.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2年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1〕1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车用尿素溶液,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2 月 2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