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关于吴朝成(山南新区瓦西生活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 市监处罚〔 2022 〕53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 市监处罚〔 2022 〕53号
当事人:吴朝成(山南新区瓦西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8N43DU0H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横塘集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朝成
身份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横塘集路口的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标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白酒:1、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白酒9箱(4瓶/箱)(规格型号:净含量425ml/瓶,酒精度40.6%Vol,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进价420元/箱,售价440元/箱;2、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白酒12箱(规格型号:净含量425ml/瓶,酒精度 40.6%Vol,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进价320元/箱,售价340元/箱。现场经厂家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淮市监综支强制〔2021〕142号),同日报经市局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9月10日、10月15日、11月10日分别对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吴玲玲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2021年8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检查时,该超市处于无证经营状态。当事人于2021年8月初开始经营超市,主要经营百货、烟酒、日杂和预包装食品。本局检查前当事人已申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取得了名为山南新区瓦西生活超市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前共采购:10箱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白酒:进价420元/箱,售价440元/箱;30箱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白酒:进价320元/箱,售价340元/箱。2021年8月11日本局检查时扣押了当事人在售的侵犯注册商标“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白酒9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白酒12箱。扣押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违法经营额为8040元。其他白酒已于本局检查前售出,无法判定为侵权商品,不计入本案货值。
当事人未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仅需备案,本局检查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综上,当事人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80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件来源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综支强制〔2021〕142号)、财务清单(淮市监综支强制物〔2021〕142号)各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现场仅经营有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申请1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1份,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本局检查时,当事人已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检查后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和受委托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4.调查笔录3份、厂家鉴定证明1份,申请2份,证明当事人办理证照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情况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进销数量、价格及违法经营额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2年2月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1〕142号),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古井贡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3】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照经营时间较短,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的规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通过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从轻合并行政处罚:1. 没收侵权白酒;2. 处罚款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与泰康路交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