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中介收取意向金不退?必须退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04-11 17:30:3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5日刘先生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其在2021年1月2日在陕西省榆林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缴纳10000元意向金,现双方就买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投诉要求退款。

经调查,刘先生于2021年1月2日1下午于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通过微信支付1万元人民币作为购买位于榆阳区金阳小区房屋意向金,1月3日下午双方约定:1月4日与某公司、房主三方协商签订购房合同。1月4日刘先生按时到达约定位置协商购房事宜,但某公司曹姓负责人让刘先生打款40万元于商家账户作为购房款,商家联系房主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消费者从始至终并未见房主本人。消费者因交易金额巨大对商家存在疑虑随即要求退回购房诚意金,某公司负责人称因消费者单方面原因造成不予退款。1月7日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投诉人刘先生意向金10000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也随即终止,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诚意金即意向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意义上意向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并非《民法典》五百八十六条、五百八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定金”,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综上可以看出,只有定金真正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意向金”“订金”等均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合同效力。因此,商家应向刘先生退还意向金。(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 陆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