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县:购买过期种子不出苗 消委助力获赔偿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05-26 19:24:3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王宇)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人员再次来到沙坪镇松林坡村村民吉录某某家的田间地头,查看该农户种植的玉米生长情况,只见5亩地的玉米苗已经长得郁郁葱葱了。吉录某某一家人不停地说道:“咔莎莎、咔莎莎!今年我们家的玉米收成有望了,谢谢你们哦,谢谢……” 

【案情简介】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2022年4月18日,峨边县沙坪镇松林坡村村民吉录某某急匆匆地来到峨边县消委会投诉,情绪激动地说道:“我要向你们反映一个问题,我3月份种的5亩地的玉米种现在都还未出苗,我觉得种子有问题,希望你们帮帮我。”消委会工作人员安顿好彝族大叔后,让他详细陈述了事情的经过:2022年3月15日,村民吉录某某在峨边某种子经营部,花费150元购买5袋玉米种子,16日因家中劳动力少,又花费1500元,请当地5个村民干了三天种完了5亩地的玉米种子,种下后至今不出苗,无奈之下,向县消委会投诉,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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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峨边县消委会进行现场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峨边县消委会、峨边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驱车到沙坪镇松林坡吉录某某家种植玉米的地里进行实地查看并拍照取证,基本情况与消费者反映一致:玉米种不出苗。为尽快解决问题,峨边县消委会查看并带走了吉录某某提供的玉米种包装袋,并立即返回县城,查阅了峨边某种子经营部购销玉米种子有关记录。经调查核实,该经营部由于疏于对销售的玉米种子的查验,将已超过质保期的5包玉米种子销售给村民吉录某某,造成村民吉录某某播种后不出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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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县消委会、峨边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现场到田间查看情况

随后,峨边县消委会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证据面前,最终经销商峨边某种子经营部接受县消委会的调解方案:由种子经销商退还吉录某某购买种子款150元并接受惩罚性赔偿500元;按实际劳动损失赔偿1500元,承担复种人工费1500元,以及交通费、化肥350元,五项合计一次性退赔吉录某某4000元。吉录某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于当天收到了全部赔偿款。峨边县消委会同时指导村民吉录某某迅速购买玉米种子,及时进行了复种,不误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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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县消委会迅速组织调解,消费者获得赔偿

【案例评析】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吉录某某因购买过期玉米种子导致财产受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

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吉录某某享有向玉米种子经销商峨边某种子经营部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销商峨边某种子经营部销售过期的种子,造成村民吉录某某的财产损失,除退款之外,应承担人工费、化肥、惩罚性赔偿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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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县消委会再次来到现场,查看复种情况

【温馨提示】  

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广大农户:种子不同于其他农资产品,假冒伪劣种子造成的是绝收后果,一定要到正规的、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有保障的经销商处购买;购买时要向经销商索要购种发票,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留存好种子的包装袋、包装罐,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农民朋友应及时向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消委会等机构投诉维权。

(责任编辑: 加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