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15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243号)。本期公开一起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来宾市兴宾区珈铭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来市监处罚〔2022〕99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罚〔2022〕99号 | 来宾市兴宾区珈铭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来宾市兴宾区珈铭便利店 | 鄢秋华 |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来宾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来宾市兴宾区领秀新天地第10幢01层红水河大道226-1号房(分户号:108)的来宾市兴宾区珈铭便利店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收银台抽屉内摆放有共计5.1条零散香烟。因该店经营者鄢秋华当天不在现场,其委托店员张丹接受执法人员现场的询问。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在来宾市兴宾区领秀新天地第10幢01层红水河大道226-1号房(分户号:108)成立并开始经营活动,该店经营者鄢秋华于2022年5月以来,为牟取非法利润,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从市场上零零散散购买来的26条香烟拿到该店对外销售,违法经营总额为6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香烟20条,营业额为5000元,获取利润500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店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2年12月14日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