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预付式消费维权陷窘境 基层消协分会破局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5日,20多名消费者向莆田市城厢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霞林分会(以下简称霞林分会)投诉称莆田市城厢区辰鑫装潢材料店(以下简称辰鑫材料店)收到众多消费者定制玛格全屋家具货款200余万元后,不仅未向厂家下订,还在注销门店后继续向消费者收取货款,之后不履约也不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霞林分会受理投诉后,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案情;并协调莆田市城厢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凤凰山分会(以下简称凤凰山分会)参与调解工作。霞林分会与凤凰山分会在组织辰鑫材料店调解无果后,约谈商场方莆田喜盈门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厂方广东玛格家居有限公司寻求解决方案。经过十余天的多方沟通协调和努力,最终引进莆田城厢区新隆锦建材商行代理莆田玛格品牌业务,并负责处理辰鑫材料店遗留问题。最终由商场方、厂方、新隆锦建材商行与25名消费者分别达成了调解协议,完美妥善解决了本案群体性消费纠纷。
【律师评点】
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辰鑫材料店收到消费者货款后,不按约履行义务,还拒不退款,其行为已经涉嫌消费欺诈。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纠纷是近几年的热点、难点工作,且本案涉及群体性投诉,涉案金额大,人员复杂,导致案件更是难上加难。而霞林分会、凤凰山分会两基层分会,灵活运用调解方式,打通沟通渠道,组织社会多方主体共同协商解决矛盾,极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经济损失,又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值得点赞。
案例八:商家谎称有奖销售 顾客中奖却不承兑
【案情简介】
霜韵子(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霜韵子公司”)“双十一”期间在其淘 宝店铺“Queens Shoes”首页宣传:2021年11月1日00:00起全场实付金额TOP 1、成功付款第1-3名送价值3190元的戴森吹风机,成功付款第4-10名免单等“有奖销售”内容。
消费者刘某购物后,因无法兑奖遂向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经执法机关现场检查发现霜韵子公司所谓的“有奖销售”并无真实,实际成功付款1到10名等消费者并没有得到相应奖励。
执法机关认为,霜韵子公司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霜韵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律师点评】
霜韵子公司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虚假宣传。
【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部门以消费热点为切入点,严肃查处商家虚假宣传有奖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案商家进行追责惩处,同时对其他商家充分发挥教育警示作用,督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自觉诚信、合法经营。
案例九: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乱象 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美容机构药品管理不规范、医疗器械质量不达标、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问题,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漳州市芗城区部分医疗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避法律、逃避监管,在美容院、养生馆甚至是出租房内非法从事打耳洞、激光洗文身、激光脱毛、水光针、肉毒素美容注射等医疗美容服务,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消毒不到位、具体操作人员无执业医师资质、违规使用药品等问题,扰乱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芗城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无证经营、违规使用药品、场所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落实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5月11日,芗城区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同年5月23日,向芗城区卫生健康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芗城区卫生健康局立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督促整治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乱象。
芗城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并组织培训宣传。因医疗美容服务整治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芗城区检察院组织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法院、网信办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究问题,形成整治方案。2022年11月,经芗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芗城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委网信办、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等十部门,联合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营销宣传、违法开展医疗美容、非法制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涉费涉税和线上违法违规行为等重点领域,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强化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联合会商、督查。截至2023年3月,共巡查门店49家,发现行政、刑事案件线索15条,芗城区市监管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芗城区公安分局摸排,芗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捣毁两处大批量制售玻尿酸、肉毒素等假冒医学美容产品窝点,目前8名涉案人员被批准逮捕,坚决刹住医疗美容行业乱象。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问题频发,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以“我管”促依法“都管”,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对医疗美容、生活美容等单位、场所开展现场检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一体办案优势,打好“公益诉讼+刑事检察”组合拳,依法移送查办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涉医疗美容违法犯罪案件,形成强大威慑效应,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十:林某与厦门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林某以总价14940元向厦门某公司购买三套生发液,购买前厦门某公司承诺该生发液为全中药且无副作用等,林某收货并使用后询问厦门某公司其皮肤出现红点、长痘是否为正常现象时,另被告知属正常排毒以及用酒精消毒即可,后林某因头部晕痒等原因前往医院就诊。双方遂生争议且经协商未果,林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厦门某公司返还货款1494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49400元。案件审理期间,厦门某公司确认其委托案外人加工案涉生发液同时也是该产品的销售商,另经林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生发液中是否存在《化妆品卫生规范》项下所列禁用组分进行了鉴定,并在其中检测出米诺地尔成分。厦门某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系消费者。案涉生发液的使用方法系涂放到头部,产品名称及厦门某公司告知内容中均体现该产品有“生发”功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十八条等规定并综合审理查明相关事实,案涉生发液应属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另据案中司法鉴定意见,案涉生发液含有化妆品禁用的米诺地尔,故应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厦门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某14940元货款并支付林某价款十倍赔偿金149400元。宣判后厦门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林某作为消费者向厦门某公司购买三套生发液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故审理法院适用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本案正确。案件审理期间经依法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案涉生发液含有化妆品禁用的米诺地尔成分,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鉴定意见且厦门某公司另确认其委托案外人加工案涉生发液同时也是该产品的销售商之情形下,审理法院认定案涉生发液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并判令厦门某公司返还货款同时需支付林某价款十倍赔偿金,有事实依据且符合立法本意。本案例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界定,以及消费者据此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均具有典型意义。通过该案例,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能够对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起到一定威慑作用,促其规范管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和减少类似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