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被罚款10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10-20 1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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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广东欧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欧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9C903M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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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南)狮综执市监罚罚字431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在未完成普通化妆品备案的情况下,上市销售未备案的“颜龄术祛痘精华霜”(生产日期或批号:OQ220110_106)和“颜龄术祛痘精华液”(生产日期或批号:OQ211125_20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颜龄术”商标持有人吴国峰于2021年12月18日与当事人签订《ODM/OEM协议书》,委托当事人生产一系列颜龄术产品,其中包括“颜龄术祛痘精华霜”(粤G妆网备字2021747247)和“颜龄术祛痘精华液”(粤G妆网备字2021747253)。但由于祛痘产品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进行功效评价才能备案上市销售,最后吴国峰取消了“颜龄术祛痘精华霜”的生产,所以当事人没有实际生产“颜龄术祛痘精华霜”和“颜龄术祛痘精华液”,当事人也没有在备案系统上传上述两款产品的相关资料完成备案。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在成华区痘伊生美容店抽检到的产品“颜龄术祛痘精华霜”为当事人生产的用于给吴国峰打样的样品。当事人生产了“颜龄术祛痘精华霜”两批次,其中一批次(生产日期或批号:OQ21122401)用于给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备案检测使用,共生产了7瓶,未流向市场。另一批次(生产日期或批号:OQ220110_106)为给吴国峰发的样品,共生产了3瓶,该批次产品由“颜龄术”商标持有人吴国峰销售给四川省成华区痘伊生美容店。 另当事人生产了“颜龄术祛痘精华液”两批次,其中一批次(生产日期或批号:OQ21122401)用于给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备案检测使用,共生产了7瓶,未流向市场。另一批次(生产日期或批号:OQ211125_201)为给吴国峰发的样品,共生产了13瓶,该批次产品由“颜龄术”商标持有人吴国峰销售给成华区痘伊生美容店。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显示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颜龄术祛痘精华霜”(生产日期或批号:OQ220110_106)为3瓶,“颜龄术祛痘精华液”(生产日期或批号:OQ211125_201)为13瓶。其中“颜龄术祛痘精华霜”的进货价格为40.2元/盒,货值为120.6元;“颜龄术祛痘精华霜”的进货价格为29.7元/盒,货值为386.1元,两款产品货值金额总计506.7元。因涉案批次产品为免费打样的样品,当事人未向吴国峰收取货款,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上市销售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上市销售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上市销售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7
处罚机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王海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