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生产不合格“纯芝麻油”……重庆最新案例曝光!

重庆市场监管
2023-11-21 17: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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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食品浪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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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未得到冠县穆冠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农垦香坊政兴肉制品厂许可或者委托的情况下,将上述二个单位的信息在其加工好的产品包装上分别进行标注,并将上述产品对外进行销售。本案中当事人既是生产者,同时也是销售者。

2023年8月16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李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牛、羊肉制品158件,并处罚款29.9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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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磋商意见书》,称北碚区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经查,发现该餐饮店于2022年10月16日、2023年3月3日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该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7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北碚区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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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付某于2022年4月开始从事散装白酒生产加工,2022年5月因自身原因暂时中断经营。自2023年3月恢复经营至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之日,在此生产经营期间一直未取得任何生产许可资质。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3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七项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付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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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3日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重庆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22年6月20日)、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2年6月8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纯芝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纯芝麻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5月4日,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重庆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纯芝麻油”23202瓶及涉案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400瓶,并处罚款33.2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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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丝苗米”作为原料生产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023年6月1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重庆某储备粮有限公司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大米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34.7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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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郭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盐渍毛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3年7月4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郭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盐渍毛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的10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盐渍毛肚,并处罚款2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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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3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重庆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外的垃圾箱中发现有大量腐败变质被丢弃的二荆条辣椒,总重量13.26公斤(约占进货量的13.26%),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十日内改正。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在其经营场所外的垃圾箱中又发现有大量发霉变质被丢弃的辣椒面,总重量60.78公斤(约占进货量的25%)。

该公司构成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2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重庆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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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在餐饮食品加工过程中未把控好食品安全,多名顾客因食用了被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菜品后发生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胃肠道不良反应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2023年9月18日,梁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重庆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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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当事人因生产7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023年7月6日,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重庆某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生产质量主管肖某某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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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接权利人举报,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销售的“乐堡超爽啤酒(LEPISIBEER)”,系摹仿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乐堡”品牌及罐装商品包装、装潢的产品。经查,该公司在销售“乐堡超爽啤酒”时,明知生产商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无任何权属关系,其租赁的仓库同时堆放有大量的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乐堡啤酒”,证明其知晓两款啤酒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销售他人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混淆行为的商品”之规定。

2023年5月3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销售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3481.43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王海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