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2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网站
2024-01-10 14: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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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相对人名称

相对人类别
  (请下拉选择)

处罚决定日期
  (XXXX-XX-XX)

处罚单位
  (请下拉选择)

奉第 2220230508号

上海人和堂中医门诊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警告

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条,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上海人和堂中医门诊部

法人

2023/12/4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第 2120234531号

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警告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二)项

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

2023/12/1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第 2120234532号

上海台姆超声设备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警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公布;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

上海台姆超声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

2023/12/12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第 2120234533号

上海得恩服装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警告

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上海得恩服装有限公司

法人

2023/12/21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第 2220230509号

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警告、罚款

未按规定封存病历资料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

法人

2023/12/27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 六六 )